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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工业经济学校社会考试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4-04】 【点击量:

校教字[2019]002号

校属各科室、工会、团委:
  为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服务社会,学校每年都要承接若干次社会考试。每次考试的监考质量,均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体现教职工的精神风貌、工作态度。为树立学校和教职工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1、监考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观念、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工作认真细致,能胜任监考工作并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参加学校组织社会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个教职工的职责,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教务科统一安排。不能参加监考的教职工,需在监考通知下达后二日内,向教务科提出申请,方可不参加监考工作。
  3、监考人员一旦确定 ,原则上不允许有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确需请假,必须分管校长批准。无故缺勤监考工作的,二年不允许担任监考任务,并取消本次监考一切费用。
  4、因每次考试规模大小不一,所需监考人数不确定,监考人员安排实行轮换方式。
  5、坚持回避制度,教职工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学校承办的社会考试,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教职工应主动申请回避。因没按规定回避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学校二年内将不再安排其监考工作。
  6、考务工作会、考前准备会按规定点名两次,两次点名均未到者,取消本次监考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其监考任务。
  7、监考时如因个人原因出现重大错误的,扣除其本次监考费。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二年内将不再安排监考工作。


阜阳工业经济学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