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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张浩】 【发布时间:2018-05-18】 【点击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9〕36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7月3日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验收结算书格式

 

合同号

采购机关

供应商

标的名称

数量

接收日期

验收日期

标的项目

执行阶段

预算

申请拨款金额

备注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采购机关(盖章)

日期

 

 

附件二                             接受履行报告

 

合同号

采购机关

供应商

标的名称

数量

接收标的状况

(采购机关填写)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采购机关(盖章)

日期